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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时间:2019-10-06  浏览量:771

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仍可按照住宅建筑定性来进行防火设计。

住宅部分的设计要求应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来确定,住宅部分的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详见专题:住宅建筑-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原则上,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依据住宅建筑定性来进行防火设计,但是,商业服务网点毕竟属于公共活动场所,其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以及安全疏散等等,仍应区别对待。

本文讲述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文末附规范争议及疑难探讨。

第一章  商业服务网点的概念及功能

一、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

商业服务网点,是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²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2.1.4

本条要求的“建筑面积”,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一层及二层,且相互完全分隔后的每个小型商业用房的总建筑面积。比如,一个上、下两层室内直接相通的商业服务网点,该“建筑面积”为该商业服务网点一层和二层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

二、商业服务网点的功能:

商业服务网点的功能,可以是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火灾风险低于上述场所的办公、物业等用房,也可以设置于商业服务网点中。

第二章  防火分隔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应满足以下防火分隔要求:(5.4.11

1、住宅建筑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2、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

第三章  安全疏散

1、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2、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满足室内点至两个疏散门的连线夹角要求。(注:具体以《规范图示》5.4.11为准)

3、上、下两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可以设置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的首层应直通室外。

4、商业服务网点的二层,可通过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进行疏散,疏散走道隔墙的耐火极限应>1.00h,疏散走道的两端均应设置安全出口。

5、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或封闭楼梯间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建规》表5.5.17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6、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小于1.1m,疏散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7、有关商业服务网点安全疏散要求,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8J811-1(2018年版)5.4.11。

第四章  消防设施

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仍可按照住宅建筑定性来进行防火设计,因此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施要求,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住宅建筑的要求确定,商业服务网点可视为住宅建筑的公共部分,详见专题:住宅建筑-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附:有关商业服务网点的特殊要求:

1、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2、对于需要设置消火栓的建筑,商业网点的室内消火栓应至少满足一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并宜设置在户门附近。

第五章  其他

一、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仍可按照住宅建筑定性来进行防火设计,商业服务网点的耐火等级、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等等,参照住宅建筑的相关要求确定。

二、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参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单、多层建筑的各功能场所执行。

第六章  规范争议及疑难探讨

一、商业服务网点可否用作办公、物业等用房,以及棋牌室、足疗、歌厅?

商业服务网点的功能,可以是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对于火灾风险不高于上述场所的办公、物业用房等,可以设置于商业服务网点中,不影响商业服务网点的定性。

棋牌室等属于公共娱乐场所,不应设置于商业服务网点。

歌厅、足疗属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禁止设置于商业服务网点。参见专题:足疗、按摩场所-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二、住宅下部延伸出建筑主体投影外的商铺,可否视为商业服务网点?

住宅下部延伸出建筑主体投影外的商铺,只要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的规范要求,仍可视为商业服务网点。

注:应适当控制延伸部分的长度,具体可依各地方规定。

三、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要不要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根据规范要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仍可按照住宅建筑定性来进行防火设计。因此,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不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无须参照《建规》8.3.4.2的商店面积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同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也应按照住宅建筑定性来进行防火设计(《建规》8.4.2),商业服务网点可视为住宅建筑的“公共部分”。

需要说明的是,实际应用中,存在多个店铺的室外摆放物品连成一体的情况,因此应鼓励参照《建规》8.3.4.28.4.1.3的商店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四、商业服务网点的两个相邻分隔单元,可不可以合并?或者在这两个单元增加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进行合并?

不可以合并,除非两个相邻单元合并以后,所有网点单元仍旧完全符合规范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这种情况下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以合并)。否则,任意两个分隔单元合并后,本建筑已不再属于带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建筑定性都变了,涉及的问题很多(包括规划审批等等),仅仅增设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不能解决问题。 

五、商业服务网点的每个单元,相邻单元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

建议参照《建规》6.2.5: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

六、商业服务网点的外墙,是否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规范仅要求公共建筑的外墙设置救援口,带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仍属于住宅建筑,按规范要求可以不设置救援口。注: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7.2.4 )。

但是,商业服务网点实质属于公共活动场所,存在较大的火灾危险性,因此仍应设置救援口,且每个分隔单元的上下层均应设置,符合条件的玻璃门、窗口等,均可以作为救援口。

七、商业服务网点是否需要控制两层的高度小于7.5米?

 有观点认为:根据2011版《住宅设计规范4.0.5要求,当两层的高度达到7.5米时,就需要按三层计算,将不再属于商业服务网点。

 本人认为,《建规》中的商业服务网点只需要考虑自然层数,对层高并无限制,不存在层数折算的问题,详见专题:规范争议-住宅建筑是否需要“层数折算”

但是,为防止商业服务网点搭设夹层,部分地区采取限制商业服务网点层高的做法,应予支持!

八、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商店建筑(上面没有住宅),是否可以套用《建规》中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

 这类商店的上部没有住宅,并不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建规》2.1.4),但这类建筑的火灾危险性明显不会高于上面带住宅的情况。因此,套用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应该可行。

但实际应用中,存在相邻店铺打通的情况,尤其普遍存在营业时多个店铺摆放物品连成一体的情况,因此,对于要求按公共建筑的商业场所来考虑的规定,应予支持!

九、设置有消防电梯的住宅,电梯是否要在商业服务网点停靠?

设置消防电梯的目的,是节省消防员的体力,使消防员能快速接近着火区域。根据在正常情况下对消防员的测试结果,消防员从楼梯攀登的有利登高高度一般不大于23m,商业服务网点仅为单层或二层,没必要通过消防电梯进行救援,不需要设置消防电梯。

而且,商业服务网点的各商铺完全分隔,通常情况下也无法通过消防电梯到达每一个商铺,对于设置消防电梯的住宅,消防电梯不需要在商业服务网点停靠。

十、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是否参照住宅部分执行?

商业服务网点实质上属于公共活动场所,其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参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单、多层建筑的各功能场所执行。

十一、关于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对于应满足室内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住宅,跃层住宅和商业网点的室内消火栓,是否仅需要满足一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1、对于跃层住宅,其首层仍应满足室内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确有困难时,其跃层部分应至少满足一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2、商业服务网点位于住宅建筑的一、二层,可更多依靠外部救援,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至少满足一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并宜设置在户门附近。另外,对于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商业服务网点,还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注: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商业服务网点,是指每网点单元的建筑面积,对于两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应按两层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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