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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分类

时间:2022-02-18  浏览量:638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分类。

  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全淹没灭火系统用于补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不用于经常停留的地方);局部灭火系统用于补救不需要封闭空间条件的特定保护对象的非深度火灾。

  Part2。

  全淹没灭火系统保护区:

  1)对于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喷洒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面积不得大于总保护区内表面积的3%,开口不得设置在底部。

  2)喷洒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固体深火以外的开口。

  Part3。

  灭火系统保护对象的局部应用。

  1)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速不应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2)喷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嘴喷射角范围内不得有遮挡物。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物时,液面与容器边缘的距离不小于150mm。

  Part4。

  全淹没灭火系统二氧化碳喷洒时间。

  全淹没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的喷洒时间不得超过1min。扑灭固体深火时,喷洒时间不得超过7min,前2min内二氧化碳浓度应达到30%。

  Part5。

  灭火系统喷射时间的局部应用。

  灭火系统的二氧化碳喷射时间不得小于0.5min。二氧化碳喷射时间不得小于燃点温度低于沸点温度的液体和熔化固体的火灾。

  Part6。

  存储装置。

  储存装置应具有灭火剂泄漏检测功能。当储存容器中填充的二氧化碳损失达到初始重装量的10%时,应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及时补充。

  Part7。

  设置专用存储容器间。

  存储装置应设置在专用存储容器之间。灭火系统的局部存储装置可设置在固定的安全围栏中。专用存储容器之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靠近保护区,出口应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

  2)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3)室内应保持干燥,通风良好。

  4)无自然通风条件的储物容器之间应设置机械排气装置。排气口与储物容器之间的地面高度不应大于0.5m,排气口应通向室外。正常排气量应根据通风次数不少于4次/h确定,事故排气量应根据通风次数不少于8次/h确定。

  Part8。

  启动方式。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有三种启动方式: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当局部灭火系统用于经常保护的地方时,不能自动控制。

  Part9。

  手动操作装置。

  手动操作装置应位于保护区外操作方便的地方,并能在一个地方完成系统启动的所有操作。灭火系统的局部手动操作装置应位于保护对象附近。对于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保护区,应在其出入口设置手动和自动转换装置。当有人工作时,它应该是手动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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