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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

时间:2021-08-21  浏览量:467
  1.当二氧化碳灭火系统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保护区时,喷洒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的开口面积不应大于保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开口不应位于底面。

  2.二氧化碳灭火系统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2)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3)二氧化碳设计浓度不得小于灭火浓度的1.7倍,并不得低于34%。

  3.当防护区的环境温度高于100℃时,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在设计规范计算值的基础上每超过5℃增加2%;当防护区的环境温度低于-20℃时,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在设计规范计算值的基础上每降低1℃增加2%。

  4.全淹没灭火系统二氧化碳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min。当扑救固体深位火灾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7min,并应在前2min内使二氧化碳的浓度达到30%。

  5.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二氧化碳喷放时间不应小于0.5min(即30s),对于燃点温度低于沸点温度的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的火灾,二氧化碳的喷放时间不应小于1.5min(即90s)。

  6.架空型喷头的布置宜垂直于保护对象的表面,其瞄准点应是喷头保护面积的中心。当确需非垂直布置时,喷头的安装角不应小于45°,其瞄准点应偏向喷头安装位置的一方。

  7.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头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5m,不应小于0.3m;保护半径不宜大于4.5m,不应大于7.5m。

  8.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0.5m。

  9.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经常考,要与干粉灭火系统的4台做好区分)

  10.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5.8%。

  11.在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8s。在其他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0s。

  12.灭火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20min;

  (2)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应采用5min;

  注: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在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的浸渍时间为20min。

  (3)气体和液体火灾,不应小于1min;

  (3)其他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10min。

  助记口诀:一家(1min)企业(气液)20个目标,其实(10min)只完成了5个。

  13.高压系统储存容器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5MPa,储存容器和容器阀上应设置泄压设施,其泄压动作压力应为19MPa±0.95MPa。

  14.低压系统储存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2.5MPa,并应采取良好的绝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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