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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演练员工竟被烧伤!消防大队幼儿园被判共同侵权

时间:2019-08-26  浏览量:792

2018年12月31日,裁判文书网新公布一起案件的裁判文书,幼儿园在进行消防演练时,因操作不当,参加演练的员工被烧伤,消防大队和幼儿园因赔偿问题成为共同被告。

  【简要案情】

  2017年11月24日,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城关镇艺术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组织园内师生举办火灾消防演练,邀请内乡县公安消防大队(以下简称消防大队)现场培训并指导。消防大队指派黄某帆、许某和徐某到场具体组织操作。演练现场没有划分安全区域和演练区域,参与演练的人员均未着防护服和消防面罩。在举行灭火演练时,许某在灭火现场具体指挥,黄某帆和徐某在外围拍照和维护现场秩序。点火开始前,徐某与黄某某提着装稀料(甲类易燃易爆物品)的桶从外面走向演练现场。在往火上到稀料前,徐某未询问助燃剂性质,黄某某到稀料后引发大火被烧伤。经鉴定,黄某某的伤残构成八级伤残。

 【一审过程】

  事发后,黄某某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消防大队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消防大队、幼儿园作为火灾消防演练的共同组织者和现场指导者,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内乡县公安消防大队作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黄某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向火上浇油会引发突然大火的危险性,未确保自身安全,也应承当相应责任。黄某某与消防大队、幼儿园承担责任的比例为确定2:8为宜。判决,1、内乡县城关镇艺术幼儿园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黄某某的各项损失共计******元。2、内乡县公安消防大队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幼儿园、消防大队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观点】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幼儿园作为本次消防培训、演练活动的组织者,负有保障参加演练的人员安全的法定义务。黄某某系幼儿园员工,根据幼儿园指示和安排参加本次活动并负责添加助燃剂工作,幼儿园理应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以保障雇员的人身安全,但其作为雇主及本次消防演练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对黄某某的受伤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消防大队受邀指导本次消防培训及演练,其作为专业的消防安全部门,在往火上到燃料前,既未确认助燃剂的性质以确保演示人员安全,也未安排靠近火源人员穿着防护服及佩戴消防面罩,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案情,考虑事故发生的各种原因力及其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程度,本院酌定由幼儿园承担50%的赔偿责任,消防大队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下余20%责任由黄某某自行负担。因上诉人幼儿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过失与上诉人消防大队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过失,二者间接结合导致被上诉人黄某某人身受伤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幼儿园与消防大队应按各自过错大小分别承担责任,原审法院判令二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明显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应予纠正。

  【判决结果】

  2018年12月2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幼儿园赔偿黄某某的各项损失共计******元。三、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消防大队赔偿黄某某的各项损失共计******元。四、驳回黄某某原审的其它诉讼请求。五、驳回幼儿园、消防大队的其它上诉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各方分别承担。

  【曹刚律师点评】

  按照《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单位有定期组织进行消防演练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机构对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情况亦有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消防演练原本为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如果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引发了火灾,明显违背初衷。对由此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幼儿园、消防大队是火灾消防演练的共同组织者和现场指导者,幼儿园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当,消防大队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指导不力,法院判决两方对原告黄某某的遭受损害已经构成共同侵权,亦符合法律规定。

  构成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主要有四种方式,即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按份责任及补充责任。本案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侵权人幼儿园、消防大队承担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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